|
|
本报讯(记者 丁青珂 通讯员 苏柯宇)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近日,吴女士却遇到了一件糟心事。 据了解,今年5月,吴女士应聘到某餐饮公司担任主管,基本工资为每月2400元,公司还以现金方式每月随工资发放330元,作为社保补贴。今年8月吴女士提出辞职,要求公司补缴5-8月份的工作期间社会保险。但是公司以已经在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随后,吴女士来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企业以现金补贴社保,拒绝为员工补缴社保,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所以,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为劳动者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 |
|
||||||||
|
copyright© 2002-2016 文登之窗 all rights reserved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编号鲁B2-20100020号 |
鲁icp备090749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