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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反洗钱宣传工作三年规划要求,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宣传工作,健全完善反洗钱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洗钱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全社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良好氛围,中国人寿保险威海文登支公司6月份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主题:重点警示违法犯罪活动危害性 第一期宣传内容 1、什么是反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的“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2、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我国国内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2004年3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底结识毒贩区某,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用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毒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元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地区,由香港地区入关,汪某开车到深圳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元(折合550万元人民币),购得广州木业公司控股权,并被区某聘用,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每月从区某处领取工资,此外,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区某接管公司后,指示汪某虚设盈亏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审理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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