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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和区内大型车辆停放管理,不污染环境、不影响安全、不影响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威文住建通字〔2019〕13号《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规范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和大型车辆管理事项告知如下。 一、管理措施 1.开发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7日内须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报建筑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施工、土石方单位要服从管理,做到不影响市容市貌、不损害市政设施。 2.申请处置渣土的单位,要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中队提交下列材料:(1)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2)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建部分工程预算书;(3)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 3.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三轴以上,含三轴)运输。凡需从事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建筑工程渣土准运证》,严格采取密闭措施,按指定的车辆类型、核定的载质量、规定的行驶路线进行运输。严禁无证运输、超载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行为的发生。 4.建设、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对工地进出口地面进行硬化、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有专人负责保洁。造成道路污染的,要限期改正,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如当事人未及时整改的,开发区管委将委托专业公司代为清理,有关费用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等其他废弃物混入工程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接纳工程渣土。 6.需工程渣土利用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提出申请,经开发区管委核准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用,随意倾倒、抛撒或者自设建筑工程渣土场;开发区管委核准后函告相关责任单位,按照部门职责进行联合监督管理。 7.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8.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防止污染环境。 9.进入开发区范围内的大型车辆(三轴以上,含三轴)严禁乱停乱放,不得随意停放在道路两侧、人行道板,需统一停放在指定停车处。 二、违规处罚 违反下列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1.在运输建筑工程渣土过程中,未对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或未按要求实行密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超过核定载质量运输的,每次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3.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工程渣土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工程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将建筑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未经审核擅自处置建筑工程渣土的或处置超出审核标准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工程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工程渣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0.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部门联动 开发区管委联合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住建局对建筑工程渣土的运输、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和大型车辆停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管理的行为分别由主管行政部门实施处罚。 四、车辆停放地点 1.龙山路黑豹宾馆南侧。 2.保利路东、醍香湾小区北。 3.林家岭社区厂房。 4.化工园区停车场(文昌路东、黑豹院内)。 5.圣通物流东(文昌路东、宁波路南)。 文登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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