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青珂 通讯员 苏柯宇)吕先生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而且和公司签订了合同。可在合同还没到期的情况下,公司却无故与他单方面解除了合同,吕先生的女儿得知情况后,致电区长公开电话,寻求帮助。
经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吕先生的年龄已经超过60周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我国对退休年龄的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岁。所以超过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的老人,劳动合同就终止了。吕先生所说的合同是劳务合同,一旦用工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无法申请工伤,合同双方发生纠纷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途径来进行维权。
据了解,老年就业者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这些老人在发挥余热时,该如何保护劳动权利呢?
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在签订劳务合同时应明确雇用期间的工作内容、工资报酬、意外伤害险等权力义务。这样,如单位和工人发生纠纷,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
区人社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超过退休年龄的就业人员无法签订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看明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这样的事情近几年来,在我区屡见不鲜。像吕先生这样的老年人相对缺乏法律知识,其权益受损害的风险更大,就业时应提升法律意识,特别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如需维权,可以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