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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区财政局积极贯彻落实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会同税务局、残联等部门从企业暂免征收规定、分档征收、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等方面,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降费”。 鼓励引导用人单位采取就业安置、劳务派遣等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重复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我省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另外,延长残保金缴费申报期,2020年残保金缴费申报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申报缴纳残保金。(赵红英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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