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一些地方用工单位拖欠或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大量务工人员工资被拖欠,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李某等68人自2019年起在文登某公司工作,截至2019年12月,该公司拖欠其工资未付。庭审时,该公司并未出庭应诉,但有公司出具的员工应付工资明细并加盖公章为证。
法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李某等68人为某公司提供了劳动,单位应当支付相应报酬,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按时完成工程,及时结算工资,这是每一名劳动者的真切愿望。为了改善“农民工讨薪难”,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强调,拒不支付工资,应当依法“入刑”。
最近,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自2014年5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在我区某工地施工期间拖欠王某等26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采取离开文登区、变更手机号码等手段逃避支付,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从轻处罚,故其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说法:
如果是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责令仍不支付的,那就已经符合立案标准,一旦立案,将要面临的是刑法的严厉制裁。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区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