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坚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保安全、保质量、保稳定,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查处了一批涉及质量、价格、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形成了强大震慑。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示,进一步营造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威海瑞昇义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该公司于2020年1月23日购进标称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印有“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00包共计10000个,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经鉴定,其销售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威海市仁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2020年1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威海市仁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百大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标明价格;2020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对威海市仁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成店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威海市文登区裕鑫医疗器材店不标明价格案。2020年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文登区裕鑫医疗器材店销售口罩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三款口罩商品:耐斯安折叠式防护口罩、保为康国标过滤式防尘口罩、3M 9002口罩,均未标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登佰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37名群众举报,称文登佰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哄抬口罩价格。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于明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