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初,区市场监管局连续接到45名消费者投诉,称购买的某洗浴中心游泳会员卡余额无法退还。调查发现,该洗浴中心因承包合同到期,在大门口张贴公告,通知消费者退还会员卡,到期终止提供游泳、洗浴服务,会员卡作废。因季节关系,多数消费者没有到该洗浴中心消费,不知道会员卡作废,消费者多次与洗浴中心协商未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联系洗浴中心调处此事,但洗浴中心负责人拒不出面,纠纷调解陷入僵局。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区市场监管局聘请律师,支持消费者将洗浴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退还消费者会员卡余额共计152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向洗浴中心购买会员卡,双方构成服务合同关系。洗浴中心应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现洗浴中心因承包合同到期,不再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消费者要求退还会员卡余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该洗浴中心按照规定期限,退还消费者会员卡余额。
消费提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消费者在选择预付消费时,要注意:1、理性选择,办理预付卡前,应积极查询经营者的经营状况、预付业务备案信息等;2、办理会员卡一定要签署正规的《服务合同》;3、办理预付卡前,要仔细阅读预付规则及其他要求,要求商家明确解释合同内容;4、在消费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使用范围、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一旦发现商家有骗取预付款等欺诈行为或存在卷款“蒸发”情况,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夏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