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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水平,增加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在文登注册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专利列入文登统计的专利权人;区内外科技服务机构。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创新平台 1.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扶持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2.当年被认定为山东省“千人计划”专家工作站的单位,扶持30万元。当年通过备案的院士工作站,扶持30万元。 3.鼓励企业在国(境)外建立研发基地、实验室、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离岸创新基地,当年认定省和市离岸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扶持资金。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当年同时认定为离岸创新基地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4.当年被认定为国家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的,给予5万元扶持。当年被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给予 20万元、10万元扶持。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30万元扶持。当年被认定为山东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和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的,分别给予30万元扶持。 5.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乡镇的,分别给予 50万元、30万元、10万元扶持。 (二)科技孵化载体 6.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对当年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 (三)高新技术发展 7.推进新兴科技型企业倍增跨越。首次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或6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且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相关,扶持企业 3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当年同时符合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 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200万元,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 50 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9.对获批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企业,分别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发明专利 10.对当年国内授权并缴纳5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1万元。对当年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扶持 1 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扶持。 (五)产学研合作 11.支持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创新项目,凡与国内省、部属高校院所或国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并实施完成的项目,按不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 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万元。 (六)大型科学仪器共享 12.对中小微企业使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产生的费用,给予1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所获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七)科技服务机构 13.当年服务文登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5家(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5万元;当年服务文登区企业成功申报高企10家(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扶持10万元。对引进和提供海内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开展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移和产业化的技术转移平台,每落地一个科技项目,经核定后,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单个平台每年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转移平台,按照购买服务协议给予扶持。 14.对在文登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在上述13条基础上,按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在文登累计缴纳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等额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政策,按照《文登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文财字〔2020〕18号)的规定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本《扶持意见》各条款涉及扶持对象所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扶持对象当年度对文登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第1、2、3、4、5、6、7、10、13、14条除外)。 (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有政策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与上级政策不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四)本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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