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丁青珂 通讯员 卢伟杰)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刘某予以强制医疗。这是自《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强制医疗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后,区法院作出的首份强制医疗决定。
3月25日,被申请人刘某因怀疑妻子毕某、岳母于某为日本间谍,用菜刀砍伤于某和毕某。被害人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作案时患有“妄想阵发”症,行为受妄想支配,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评定刘某对此案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放任不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申请人区检察院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向区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法院受理后,刘某的妹妹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律师王某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表示对申请内容无异议,并称因监护能力有限,不具备对刘某进行治疗和监管的能力,同意进行强制医疗。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但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放任不管,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检察机关的申请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证据确实、充分,遂作出对刘某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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