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玮祥)6月1日,《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对车辆报废相关工作进行了新的规范。那么,新《办法》实施后,报废机动车有什么注意事项?对广大车主又会产生哪些影响?则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随着《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于6月1日正式施行,2001年6月16日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记者发现,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报废汽车不再当废铁卖”。
新《办法》规定,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备再制造能力的企业予以循环利用。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能够继续使用的零部件,可以出售,但应当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记者在旧版《办法》中看到,按照原来的要求,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也就是说,过去报废拆解汽车是按照废旧金属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回收剩余价值较低;而新《办法》实施后,“五大总成”流通的放开将提升报废汽车的利用价值,相当一部分报废机动车不再当废铜烂铁卖掉。
我区多年从事汽车回收业务的张先生告诉记者:“随着新规的实施,以后车辆在报废的时候不再像以前一样‘白菜价’,甚至还可以有更好的利用价值。当然车主们平时也最好给自己的爱车做好保养,保养做好了,不论是转手出售,还是后期报废,保值率也会高很多。”
不过,大家也不用担心这些拆解件会流入市场,造成我们买到“拼装车”的顾虑。相关管理部门表示,“五大总成”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再制造企业,不是什么企业都能随意利用废旧零部件。而且,今后将建立回收信息系统,企业必须记录回收的“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到信息系统中。
同时,《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的问题比较突出。对此,新《办法》增加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资质认证条件,同时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提出了更高要求,切实解决了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等问题。
记者发现,《办法》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了企业在存储拆解场地、设备设施、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资质认定书。
此外,由于新能源机动车还没有进入大规模报废阶段,其报废拆解与传统机动车也存在较大差异,新规定明确报废新能源机动车的事项将另行制定管理规定。不过,值得期待的是,与新规定相关的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技术标准能尽快出台,落实新规定的过程中,有关部门也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