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丛 琳 通讯员 毕春阳)日前,记者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从6月起,企业需向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其中,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
今年的高温补贴费用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天气是如何确定的?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为了保证职工在高温天气中的合理工作时间,按照山东省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毕春阳说,在高温天气期间,各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外,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天气停止作业、缩短工作时间,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毕春阳说,在6-9月份他们将对企业防暑降温费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将调阅企业工资的发放凭证,并和职工进行面对面的接触了解工作情况,更好的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