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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米长乌木出土引争议,归国有还是村集体?律师:归国有

2019-6-3 09:47 |来自: 红星新闻

  5月27日上午,四川达川区万家镇的河沟附近,挖机工人挖出了一根乌木,一时间附近居民到现场观看。专家初步鉴定乌木为金丝楠木。

  被挖出乌木

  这根16米长的乌木该归谁所有,成了新的焦点话题。当地村民表示,乌木是从村民土地里面挖起来的,应该归村上集体所有,而当地政府则称,这是土里面挖出来的东西,应该是国有资产。

  针对图片和现场乌木的情况,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两位乌木行业内的专家,他们表示很大可能是金丝楠木,乌木的价值目前无法估计,但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律师认为,乌木是埋藏物,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应该是属于国家所有。

  发现

  村民土地里挖出16米长乌木

  5月27日上午,在达川区万家镇五洞村,在一村民住房附近的河沟旁,项目工地上一位挖机师傅挖出了乌木,一时间,整个村里人躁动起来,挖出乌木的消息被传开。

  5月31日,70多岁的村民卫定玉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乌木正是从她家门前100米处的河沟边被发现,乌木所在位置,并非河里,而是河边的田地里,发现乌木的田地,是卫定玉和村里其他两村民承包的。

  在挖机师傅发现之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迅速联系了万家镇政府,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过继续开挖泥土,发现有可能是一根乌木。

  5月29日,乌木整根被挖出,然后移到卫定玉住房旁边的住户坝子上。村民周茂福介绍,乌木摆放之后,每天都有几拨人前来观看。

  通过其他村民的介绍,乌木被挖起来之后,有人拿着尺子测量了一下长度和直径,乌木长16米左右,最粗的位置直径在1米左右。

  争论

  乌木归村集体还是归国有

  为了不让乌木落入不法分子手中,村民在乌木还未完全挖出时,就自发前来保护,并且想法把乌木移到周茂福住房的坝子里。

  村民们都清楚,乌木值钱,不过,这根乌木的所有权到底该归谁,一时成为当地争论的话题。

  挖出的乌木木屑

  有村民介绍,乌木被挖出来之后,一名经营乌木生意的人前来看了乌木情况,说是楠木。但到底值不值钱,村民表示对方并没有说钱的事情,事后就离开了。

  万家镇政府一工作人员介绍,当时确实找人前来鉴定过,鉴定人员是经营乌木生意的,“说是金丝楠木”,因为他是做生意的,到底是不是金丝楠木,“自己是外行,不能确定”。事后,自己将情况上报给了达川区国资委部门。

  “因为乌木是地下的东西,应该属于国家所有。”工作人员说。但五洞村的村民却认为,乌木是从村上田地里挖出来的东西,应该属于村上集体所有。

  鉴于目前这种情况,万家镇一刘姓副镇长表示,乌木到底归谁所有,从自己所了解情况,乌木应归国有,但现在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定夺,乌木暂时由村民保管。

  专家

  初步断定为金丝楠木 但无法估价

  除了乌木归谁所有的争论,这根16米长的乌木到底值不值钱,还是未知。

  村民从乌木上拔下了一些木屑,木屑带有一点香味儿,还有木屑的内部呈现出金黄色,在太阳光下反光。

  挖出的乌木其木屑带香味

  红星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上了中国林产工业协会楠木专业委员会专家陈刚,通过红星新闻记者发过去的图片和视频,陈刚初步鉴定这根乌木是金丝楠木。

  “楠木有很多种,只有金丝楠木有一股药香味儿。”

  陈刚说。

  陈刚介绍,自己曾经到过达州现场查看过金丝楠木,其原因是因为乌木的掩埋的位置多在黄色泥土里面,经过多年掩埋,侵染成金黄色。相对其他楠木的气味儿,金丝楠木比较好认。

  红星新闻记者随后联系上芦山大自然金丝楠艺术馆专家刘毅恒,刘毅恒介绍,通过其初步鉴定,也为“金丝楠木”。

  目前,两位专家表示,这根乌木无法估价。原因是,乌木没有经过清洗,看不出在乌木的纹理和品相。

  根据陈刚的介绍,乌木的纹理和品相直接关系到乌木的价值,目前市场需求乌木主要是用来生产仿古家具收藏价值高。

  律师

  乌木属于埋藏物 所有权归国家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勇介绍,乌木到底归谁所有这个问题以前也有媒体报道,通过自己理解,乌木是埋藏物,应该属于国家,不属于村民私有。律师杜勇给出的解释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收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杜勇介绍,《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经过之前很多乌木的案例看,法院认为乌木是自然形成的,所以自然资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其所有权就是国家的。

  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小虎介绍,乌木到底归谁所有存在一定争议,乌木应该属于埋藏物,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为地下的埋藏物到底归谁,是不明确的。

  结合《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收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乌木的最终所有权,陈小虎表示还是应该属于国家所有。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摄影报道

  编辑 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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