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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前几年,赵先生承包村北土地用于种植业经营,后该土地因政府修路需被征收,而村委会对该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如何分配持有争议,双方陷入僵局。 为积极配合政府征地修路,妥善解决地上附着物搬迁与外款给付等问题,赵先生和工程相关负责人来到区公证处,寻求解决办法。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可以办理补偿款项提存公证,并由双方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求同存异等原则,达成协议并约定履约时限。 双方当事人如期完成了协议所商定事项,有效避免了因协商未果而延误修路工期,真正发挥了公证在化解矛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元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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