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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最高罚一万元

2018-10-3 20:06 |来自: 新华社

[摘要]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新华社天津10月3日电(记者周润健)电梯安全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天津立法规定,从今年11月1日起,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最高可罚款一万元。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近日经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对电梯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条例还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做出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技术升级、技术培训、技术资料和必需的电梯部件;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所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其管理的电梯安全运行,并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公示相关信息,包括: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电梯维护保养的基本信息。

条例表示,未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电梯使用单位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示规定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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