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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门惨案凶手22年后漂泊成作家 警察靠一颗烟蒂找出真凶

2018-8-26 05:56 |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2017年8月8日,办案民警化装成科研人员,以调查刘氏家族迁徙及当地卫生状况的名义,到刘某彪家中找其抽取血样。两天后检验结果出来,刘某彪的DNA与案发现场烟蒂上的残留唾液吻合。民警连夜赶至刘家,将其抓获。

近日,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随着法槌声响起,一起发生在23年前的灭门惨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5年,两名犯罪嫌疑人为抢劫钱财,在湖州织里镇一旅馆先后杀害4人,包括一家3口和1名旅客,社会反响巨大。在潜逃多年后,其中一名嫌疑人漂白身份,成为知名作家,另一名嫌疑人已成为企业主。

作为湖州史上最大一起未破命案,湖州警方经过22年锲而不舍的努力,最终成功侦破此案,两名嫌疑人落网。现今,两被告被判死刑。

杀人犯漂白成知名作家

1995年11月29日凌晨,织里镇晟舍村响亮的警报声划破了冬夜的平静。当地一家旅馆发生命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旅馆老板闵某生、老板娘钱某英、老板孙子闵某及旅客于某峰4人被杀害。

经法医鉴定,4名被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残忍。案件被定性为抢劫杀人案。

如此残忍命案,到底何人所为?案件水落石出,嫌疑人是刘某彪与汪某明。根据检察机关起诉,刘某彪,出生于1964年,归案前为某校刊编辑;汪某明出生于1953年,小学文化,归案前是上海某公司职员,两人是安徽南陵老乡。

据刘某彪交代,他与汪某明住得很近,1995年秋收的时候,他在汪的家中写作,唉声叹气的。汪问怎么了,他说女儿眼睛手术失败了,需要钱,自己去打工又被人偷了,“当时就想搞点钱,说要是能搞上一两万块钱,就能解决问题了”。

曾经在湖州织里镇打过工的汪某明说,织里镇的人钱比较多去搞点来,这是两人第一次商量要去抢劫。刘某彪的供述,似乎像他写的小说一样情节丰富离奇。后来,他找到老表帮忙,让铁匠打了一把匕首,还用充电器做了一个假炸弹。不过,他说自己胆子小,并没有带上这枚炸弹去织里镇。

1995年11月28日,汪、刘两人来到织里镇,入住位于晟舍新街的闵记饭店,伺机寻找作案对象,并又购买了一把榔头和一卷尼龙绳。

很快,与他们同住一个房间的山东人于某峰成为目标。11月30日凌晨,趁于某峰熟睡之际,两人用榔头猛击于某峰头面部数下致其死亡,劫得20余元。

因所劫钱财较少,两人又以退房结账为由,将旅馆的闵老板骗至房内,对其绑手、塞嘴,威逼钱财。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某明用榔头猛击闵某生。

为进一步劫财,他们又以同样方式将旅馆老板娘钱某英、闵老板夫妇年仅12岁的孙子杀害。随即,两人在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搜得100余元。经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

两人作案后从旅馆一楼后门逃离,自此“人间蒸发”。

此后几年间,刘某彪摇身一变成了知名作家。农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凭借自己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获奖,2013年7月加入了中国作协。2014年11月,他创作的25万字历史演义小说《行者武松》出版,并改编成50集电视剧剧本。

写给妻子的书信成罪证

为了在茫茫人海中找到真凶,22年来,湖州市公安局历经5任局长,从未停止对此案的侦查。

2017年,湖州警方抽调刑侦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专案组,并下设重要线索查证组、物证搜集检验组、大数据后台支援组、重点地区调查组等,对这起命案再次发起强攻。值得庆幸的是,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多年来都保存完好,成为22年后破案的关键。

DNA生物鉴定技术的发展,给此案的侦破带来契机。2017年,通过对当年案发现场物证的鉴定以及大量的摸排,警方将嫌疑目标锁定为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的刘氏族人。

“你想要我当逃犯?”“村里人都知道了?派出所是来找我的?”这是作家刘某彪2016年发表的一篇题为《豆腐》的中篇小说中,主人公杨景丽的台词。文章发表后的第二年,刘某彪就接到了配合公安机关进行DNA采样的通知。

办案民警陈红跃介绍,2017年8月8日,他化装成科研人员,以调查刘氏家族迁徙及当地卫生状况的名义,到刘某彪家中找其抽取血样。两天后检验结果出来,刘某彪的DNA与案发现场烟蒂上的残留唾液吻合。民警连夜赶至刘家,将其抓获。现场视频显示,当时穿着条纹T恤和肥大短裤的刘某彪,顺从地让民警戴上手铐。他没有反抗,而是说:“我等你们到现在。”

事实上,在接到通知后,刘某彪第一时间联系了失联已久的汪某明,并在DNA采样的当晚,写了一封书信给他老婆,交代了自己20多年前犯下的命案,说自己受了20多年的精神折磨,终于解脱了,请家人不要想不开,接受这个事实。

这封书信也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法院判决两被告死刑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量刑等问题,展开辩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抢劫杀人的事实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应当以抢劫罪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并依法判处死刑。

被告人汪某明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超过追诉时效后经过最高检核准进行追诉,且案发后被告人汪某明一直奉公守法,并未再犯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彪的辩护人认为,刘某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次于汪某明,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4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虽然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某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因此,湖州中院判决:被告人汪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湖州中院判令被告人汪某明、刘某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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