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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8点50分,顶着炎炎烈日,崇川法院执行小组赶赴南通市通州区姜灶镇双池头村十五组,为解决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赔偿事宜。 案件的来龙去脉很简单。 2016年12月28日,被告单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苏FK8***小型普通客车,途径南通市人民中路太平路路口西侧路段,由西向东倒车时,所驾车左后部碰撞在人行横道内步行的原告吴桂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原告吴桂英受伤,苏FK8***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2017年11月8日,原告吴某第一次向崇川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某143291.31元;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外,案件受理费1815元(已减半)、鉴定费4350元,合计6165 元,由被告某负担。 令法官棘手的是,崇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申报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法院拟上门寻找被执行人对其拘传,并对其住所地展开搜查。 执行当天,在没有门牌号的情况下,执行小组为了找到被执行人,在双池头村挨家挨户排查,终于在10分钟后,找到了目标。 这是一栋老式的二层民居,家中陈设老旧而简陋,酷暑之下,主卧内空调也不具备,电视机也较为老式,家庭条件可见拮据。执行小组进入屋内的时候,只发现了被执行人单某的母亲徐某和妻儿,还有他生病卧床的父亲。 被执行人不在家,妻儿母亲在家中,父亲卧病在床 据其母徐某声称,已经几天不见了儿子的踪影。“我们不是不愿意赔钱,实在是没有办法。”徐某声泪俱下的描述家中情况,丈夫卧病在床,需药物维系生命。自己和儿媳没有工作,家中目前唯一稳定的收入来源就是儿子每个月1000多元的工资。 一次性拿出14万的赔偿款,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徐某甚至表示,实在不行,他们宁可吃官司。 崇川法院执行法官在现场耐心的劝说徐某,让她出面劝说单某不 要逃避,想办法积极履行。能力不足的,也要来法院说明情况,协商解决。 最终,执行法官把传票交给被执行人母亲,由执行人母亲代为转达,通知其下周三到达崇川法院接受约谈。 单某的母亲徐某在传票上签字 这是一起标准的执行不能案件。“据崇川法官执行局局长冯卫国表示,这起案件在法官穷尽各种措施后,依然无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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