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4点半左右,执法人员前往第四个执行地点——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泉水新村社区。 该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2016年9月27日,被告刘军某购买的放置在一楼进户门外充电的电动车发生火灾。原告刘广某在该楼四层家中发现楼道里有浓烟,得知发生火灾后携带其孙女向楼下逃生,在经过一楼进户门时被电动车起火爆炸火焰烧伤。被告泉水公司是社区的物业管理方。经过两次诉讼,法院判决电动车的主人、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中物业公司应赔付4万余元,但泉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刘广某向江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表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江宁法院强制扣划泉水物业的银行存款14110元外,泉水物业一直拒不按法院的通知到庭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未查到泉水物业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执法人员首先来到泉水社区居委会办公室,询问泉水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执法人员了解到,泉水物业公司负责人也是泉水社区居委会主任,他当即表示愿意还清所有欠款。 
执法人员现场拿出计算机,仔细核算金额,扣除已依法冻结的14110元,物业公司还需还款2.81余万元,加上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共计需要支付2.87余万元。 
执行现场,物业公司负责人情绪很激动,表示刚刚才知道判决书的事情,有推卸责任的行为。经过法官释法说理,该负责人同意打款。执法小组留下一名执行法警等待物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出现金支票,支付剩余款项,其余人员又马不停蹄地赶赴下一个执行现场。 
在前往下一个执行地点的途中,现场留守的执法人员拿到了被执行人员泉水物业的已付支票。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