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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法院执行的第一起案件,是南京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与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据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巫局长介绍,南京石膏矿业有限公司与华某于1994年4月5日签订租赁经营协议书一份,约定华某租赁该公司下属养殖场的房屋,用来搞肉鸡养殖。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不愿与华某续签租赁合同,欲将相关房屋收回统一规划。华某不同意,称若不给续租,则要求至少赔偿150万元装修费。法院一审、二审判决支持南京石膏矿公司的诉请。 今年初,南京石膏矿公司向栖霞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但他们拒不搬迁承租房。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决定强制清房。 7月10日下午14时15分,栖霞法院执行法官到达现场。见到法院来人,华某夫妇情绪比较激动,陈述不愿搬迁的理由,并拒绝打开承租房屋大门。栖霞法院执行局巫局长耐心地与华某夫妇讲明事理,同时请随行的锁匠进行开锁。经过沟通,华某夫妇同意打开大门。随后,执行人员向他们宣读了法律文书,决定强制清房。14时30分,搬运人员出场,开始对承租屋内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并由法官作了详细登记。 到14时50分,栖霞法院出击的第一起案件执行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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