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玄武法院第一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与南京如意不夜城娱乐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7月10日下午2点30分,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法官们到达现场,35度高温下将房屋入口封闭,进入现场清理财产、查封房屋。 这家娱乐场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附近观音阁10号地下室,是一处低于地面六米深的人防设施,2017年以前是南京市免费对市民开放纳凉消暑的防空洞之一,一度人气很旺非常热闹,今年因为工程老旧,没有再对市民开放。 

法官们进入如意不夜城里,发现此处又被转租化整为零,改成棋牌室、台球室、浴室等营业场所,摆放的麻将桌、台球桌、游戏机久不使用,几间上锁的小屋里堆满了杂物。部分承租人也来到了现场,法官们对物品清理查封后,也给他们预留时间搬迁各自的物品。 

早在2003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本案原告,以下简称区人防办)将此处人防工事、工事管理房共1751平方米,出租给南京如意不夜城娱乐中心(本案被告,以下简称不夜城),使用期为十年,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被告向原告缴纳年使用费12万元。 2011年5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的租赁面积为2126平方米,使用期为20年,从2011年5月1日起至2031年4月30日止,每年使用费为3万元(共计60万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原协议作废。之后,被告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房屋使用费60万元。后因被告转租、改变房屋构造、用途等,原告诉至玄武法院,要求终止协议书。 玄武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属于续签合同,在2003年6月27日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有观音阁人防工事、工事管理房1751平方米,愿提供给被告作为开办娱乐场所使用,协议使用期为十年,年使用费12万元。2011年5月,双方又签订协议一份,约定的租赁面积为2126平方米,使用期为20年,每年使用费为3万元。原被告双方无任何合理原因,租金却降低到不合理的低价:与前期两次租金比较,且目前南京同类场地的经营性租金是逐年上涨的。因双方无任何证据证明如此低价租金具有合理性,以该租金订立的合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但解除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书,玄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返还房屋,玄武法院予以支持。据此,玄武法院作出(2016)苏0102民初6514号判决,判令:1、驳回人防办要求解除双方于2011年签订的协议书的诉讼请求。2、不夜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南京市玄武区观音阁10号人防工程2126平方米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玄武人防办。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不夜城负担等。 之后,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现场张贴过要求限期恢复原状并返还的执行公告,并送达不夜城负责人,但不夜城未履行。因不夜城有转租行为,判决和执行公告内容已告知次承租人,并请其转告他的承租人。这次执行结束后,玄武区法院将向申请执行人本案原告交付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