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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区人民法院坚持把调解贯彻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全过程,取得了良好效果。自2010年以来,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728件,其中调撤1710件,调撤率达99%,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履行率达到100%;2017年,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71件,除1件判决外,其余全部调撤结案。 建立“三联动”,为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与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亲属联动。利用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较为信赖的心理及诉讼代理人对法律相对熟悉的特点,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行使委托代理权,使诉讼代理人能够明正言顺地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加以科学引导,配合法院共同实现调解的目的。被告人犯罪羁押后,其筹款能力受到限制,其亲属的态度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成功与否,承办法官善于从亲情、乡情的角度做好双方当事人亲属的工作,使其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促成和解,提高其赔偿积极性。 与基层组织、人民陪审员联动。由于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多发生在同村、乡邻之间,区人民法院利用村(居)委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当地知名人士、基层调解组织熟悉民情的特点及当事人对他们的信赖感,充分调动他们参与调解的积极性,内外联动做好调解工作。同时,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来,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工作,既讲法理又讲情理,以便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与公安、检察机关联动。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使他们提前介入民事赔偿工作,综合运用变更强制措施等手段,教育、疏导当事人配合司法机关做好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公安机关、检察院对民事赔偿均调解不成情况下,案件被移送法院后,承办法官及时征求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意见,查清调解不成结症在何处,了解原委,顺势而为,对症下药,提高调解成功率。 案例①当事人李某和王某是邻居,因李某家门前的树遮住了王某的院门,王某认为不吉利,多次协商未果后,把大树砍断以泄愤恨。李某去王某家讲理时,两人一言不合打了起来,导致王某受轻伤。调解过程中,李某、王某态度都十分坚决,王某开口索要十万元,而李某宁愿坐牢也不愿意赔偿一分钱。几次调解未果后,承办法官细心地发现李某每次都会打电话询问他儿子的意见,于是将李某的儿子及一名人民陪审员叫来一起做二人的工作。李某的儿子是在校大学生,很容易就理解了承办法官分析的利害关系,并答应做父亲的工作;而人民陪审员又对王某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让王某消了火,合理索要赔偿金,最终二人不但达成调解协议,还握手言和。 抓住“三心理”,寻找调解突破口 抓住被害人“出一口气”心理,耐心进行“灭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往往使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大,被害人本着“不要钱,就要被告进去”的心态,很难做好调解工作。承办法官首先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背靠背”调解,分别与当事人进行交谈,避免正面冲突。一方面着重疏导好双方矛盾,劝导被告主动认错赔礼,帮助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并引导原告理智、宽容面对被告行为,引导当事人双方的情绪由“激动期”过渡到“冷静期”;另一方面加强对被害人的说服引导,反复性、经常性耐心细致做工作,帮助被害人平息过激心态,平和理性调整赔偿请求,进而和解双方诉争。 抓住被害人“漫天要价”心理,注重法情兼顾。当事人往往以“常识”“习惯”代替法律,按照自己对法律的片面理解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对此,承办法官通过法律释明,帮助当事人双方正确把握、理解法律规定,在过错程度、双方的责任分摊、损失的大小、金额的计算等事实方面进行认定,消除双方分歧。同时,承办法官兼顾情理,向被害人讲明毫无依据地“漫天要价”可能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换位思考”等方法促其自觉挤干诉求中的“水分”,引导双方当事人计算出都比较满意的赔偿数额。 抓住被告人“鸡飞蛋打”心理,做好释法工作。为打消被告人存在的“刑罚不可避免、赔偿暂时观望”的消极心理,承办法官动之以情缓解被告人的对立情绪,释之以法向被告人明确如指控的犯罪成立将面临的刑罚,如果真诚认罪悔过,积极主动赔偿,能够得到从轻判处的刑事法律政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故意伤害等涉及人身伤害的案件中,调解时重视综合考察被告人是否认罪悔罪、是否有自首、立功、抢救等其他情节,除情节严重、后果恶劣的情况外,构成轻伤的,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认罪的情况下,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全部判处缓刑,打消其后顾之忧。 案例②当事人刘某将人打伤后拒不赔偿,因为他已经身患重病,认为不进行赔偿也不会坐牢,即使进行赔偿了自己时日无多,也没有必要。对此,承办法官首先和被害人进行沟通,向他说明被告人的身体情况,让其在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适当降低赔偿预期值,并成功为其“降火”,主动去谅解被告人。法官又单独和被告人拉家常,将被害人的经济情况对其说明,见被告人情绪稍有松动时,又趁热打铁,让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法官巧妙打好“感情牌”,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当天履行完毕。 做好“三步走”,提高刑附民调解成功率 明示权利义务,为下一步调解打基础。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后,逐渐向双方当事人渗透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可能构成犯罪的,让其知道可能承担的后果,怎样才能得到从轻、从宽处罚,使其翻然悔过,真正从内心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另一方面,帮助被害人计算预期利益,使之对赔偿的规定清楚,避免赔偿请求过高不着边际。通过帮助当事人通篇谋划,兼顾双方利益,发挥法官的释明义务,明晰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之间的差距和期待利益实现的可能性,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寻求利益平衡点,积极促成调解。首先先“听”,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让其怒气、怨气、疑惑等各种不良情绪充分地表达出来,从中捕捉当事人的心理变化,找到解决问题的良好方法;其次再“查”,既充分了解被害人对赔偿的期望值,又充分了解被告人的家庭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以及被告人是否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在全面掌握双方当事人调解底线的基础上,努力寻找能够最大限度满足双方利益需求的“利益平衡点”;最后再“讲”,为双方当事人分析利弊,释法明理,尽可能地消除双方当事人心理上的对立,达成一个较为满意的解决方案。 不打“空头支票”,调解成功及时给付。为做到赔偿款及时到位,区人民法院注重协议当场履行,尽力使赔偿款全部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进入执行程序。一方面针对个案中协议中不能一次性兑现的情况,采取了先部分履行或以第三人担保履行的方式;另一方面适时采用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等强制措施,对被告人有财产的案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掌握主动权,确保被告人能够及时履行赔偿义务。近年来,区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兑现率达到100%,有效避免了缠访缠诉等“后遗症”的发生,实现了司法的纠纷终结功能。 案例③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未成年人,被告人家长拒不赔偿,承办法官就与被告人家长拉家常,一方面引导他们勇于承认在子女教育问题上自身也存在问题,才会造成现在后果;另一方使他们认清被告人罪行的严重性,其所作所为给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失及伤痛,从而寻找出调解突破点,激发其赔偿的积极性。通过耐心的工作,终于促使其家长全额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特地写来感谢信,对法官表达了感激之情。 (徐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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