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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就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于群荟 森林火灾是森林的大敌,一场大火倾刻间把苍翠茂密的森林化为灰烬。保护森林资源, 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3月28日,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新闻发布厅组织召开森林防火工作新闻发布会,区林业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鞠传波就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再过几天就是清明节。很多人在清明这天去扫墓,烧香、烧纸,容易引起森林火灾,如何抓好清明节期间的森林防火工作? 鞠传波:清明节是中国的传统祭日。为了防止清明节期间因祭祀引发森林火灾,我们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在主要道路、进山路口悬挂防火旗或张贴宣传标语。宣传大喇叭滚动播放禁火令,防火宣传车进村入巷进行宣传。 二是在清明节期间,继续开展区直部门包重点山头和镇街包坟地活动,自3月28日至4月10日,组织机关干部对重点山头、重要坟地严看死守。区森林消防大队、镇街应急分队实行集中食宿、集中训练,确保随叫随应,在20分钟内赶赴火场。 三是镇街实行机关干部包坟地、村两委成员包坟头,护林员采取护林房定点观察和机动巡逻的方式,确保及时发现火灾隐患,把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是在全区开展墓地清理工作,各镇街组织人员于3月底前将墓地内杂草、小灌木进行清理,切实减少墓地内可燃物。 记者: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文登山清水秀,环境优美,得益于历届党委、政府对生态保护高度重视,尤其是特别重视森林防火工作,每年的森林防火期是什么时间,有什么规定? 鞠传波: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规定,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林缘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省政府还规定对野外吸烟、违规用火者坚决执行“四个一律”,即: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查办。 3月20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严禁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野外取暖、野炊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严禁烧荒、点烧秸秆等农事用火。严禁携带取火工具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记者:春季风干物燥,农事活动多,野外用火多,易发生森林火灾,请介绍一下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 鞠传波:燃烧需要有可燃物、氧气和温度,称为燃烧三要素,三者缺一不可。可燃物、氧气和温度是大自然客观存在的,人力是无法控制的,唯有火源人类是可以控制的。 森林火源分为自然性火源,像雷击、火山喷发、陨石坠落、滚石撞击等能产生火的自然现象。自然性火源发生概率比较低,仅占森林火灾总数的1%-5%。 人为性火源,是由于人的某种活动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着的,只要人与森林区域接触就有可能出现。这类火源占森林火灾总数的90%-97%。人为性火源又分为生产性火源、祭祀火源、其它火源。 从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几起森林火灾情况来看,95%以上属人为火源引起的,主要是个别群众心存侥幸,烧荒、烧田埂、烧秸秆、上坟烧纸等引起,也有个别属燃放鞭炮或个别人员有意纵火等引发。因此,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是控制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的最有效途径。 记者:平时,当我们在野外突然发现有冒“白烟”时,应该怎么办? 鞠传波: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工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森林防火。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群众在发现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拨打“8811 119”报警电话,也可以马上与当地镇政府取得联系,讲清火情发生的地点。我们在接到报警后,会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将按照火情启动相应的应急扑救措施。 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目前山上杂草、树枝多,一旦着火火势非常凶猛,切忌不要盲目救火,要依靠专业力量扑火。严禁组织老人、妇女和儿童参加扑火,严禁组织未经过扑火训练的干部群众直接扑打火头,尤其是特殊地形、植被、气候环境下扑救难度大、危险性高的火灾,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记者:个别群众因为烧地堰、烧荒或上坟烧纸等引起森林火灾,应如何处理? 鞠传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记者:有村民问,自己家的承包地着火,是因为护林员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是不是应由林业部门负责赔偿损失? 鞠传波: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林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森林防火工作重点在预防森林内火灾的发生,对森林周边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因此,我区以镇为单位聘请了护林员加强对火源的管控,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处理。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 承包地着火,是因为承包者没有清理好自己地里的杂草导致可燃物比较多,发生火灾,承包者如果能找到失火者可以向失火者索赔,找不到应由个人自付。承包人要求林业部门赔偿其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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