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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员在对我区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管理时发现,该酒店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从事公共场所住宿业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随后,卫生监督员现场提取了该酒店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区卫计局对该酒店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区卫计监督执法大队公共卫生科负责人介绍,公共场所分为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厅;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游泳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车(机、船)室等七大类,经营者应当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计局窗口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陈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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