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查看: 144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再问:百姓的路,在何方???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文登之窗官方微信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5-1-13 19:26:0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圈制作
再问:百姓的路,在何方???
——清朝衙门胜过文登法院!!!     (图示奇闻)
文登电视台曾以《敢问路在何方》为题,报道了文登区文登营镇前北风口村中心大街路北王先生的房屋,被村委修路截断了进出家门之路而无法通行的事实(如图)。但至今又历经7年半的诉讼,文登法院仍未作出一审判决。尽管文登法院否认有政府人员干预此案,但为什么对事实如此清楚,《民诉法》规定应在6个月内审结之案 ,却迟迟7年半不下判决呢?这是依法办案的法治社会吗??老百姓的路究竟在何方??岂不明显不如文登县志记载的清朝文登知县李祖年办案??(记载附后)
1、王先生的房屋本来与大街平面的落差仅有半尺,出门就是平坦大街。后来村委规划,将街面下挖约两米,使王先生门前造成两米高的陡崖,且陡崖距门前的间距仅剩两米2宽,房屋另三面又都是他人的房院,不能另开新道。
2、王先生的房屋东面又被村主任邢秀增批准其堂嫂家在门前开菜园而在仅距王先生房基不足30公分处垂直挖土,同时还堵死王先生院内水沟向东的出水口,造成院内之水不能外流而只得沿地基缝隙下渗
3、由于东邻距房基太近挖土,且又有两米高的落差,再加 院内之水沿地基缝隙下渗,所以造成王先生房屋地基既下沉且又向外张裂,因此导致房屋墙体开裂,最终形成既无路通行,又有随时坍塌危险的无法居住的废房。
4、无奈之下,2007711日,王先生将村委与东邻王贺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以互负连带责任的方式,共同承担将该房屋拆毁重建的费用,或者按拆迁补偿的市场价格给予赔偿。在历经近两年的2009430日,文登法院做出的(2007)文法汪民一初字第143号判决却以:被告并未对原告的房屋进行拆迁,故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为由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上诉后,201048日王先生收到威海中级法院作出的发回文登法院重审的(2009)威民一终字第548号裁定书,同时在412号威海中院将卷宗退回了文登法院。
5、在此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7年半未下判决,因此造成在此期间的2012712日王先生的西厢房因暴风雨造成屋顶房瓦被刮而漏雨,但因无路通行,王先生不能推泥抹房巴维修,终于造成该房屋连续数年漏雨,越来越重,直至今日坍塌不能修复的损失恶果。现请问:该扩大的坍塌损失,(若有路通行修复,就不会坍塌)完全是由法院超审限造成的,法院应否担责进行国家赔偿??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文登之窗 ( 鲁ICP备09074927号-2 )  

GMT+8, 2025-7-5 19:33 , Processed in 0.786044 second(s), 4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