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 2014-4-30 14:48:44
游客 222.135.46.x 发表于 2014-4-29 21:58
说剽窃实在是有些牵强,毕竟发表时写着两个人的名字,并且人家还作了很多修改。可能双方有些误会,冷静下来 ...
比较同意你的观点,不过这种合作的作品都当成代表作来炫耀,真心感觉文登学里有多少水分。。。。
发表于 2014-4-30 15:35:35
游客 182.38.125.x 发表于 2014-4-29 15:02
得饶人处且饶人吧,都那么大岁数了,其中的是是非非除了当事人,外人也不知道内情,作为旁观者我发表点看法 ...
他图的就是钱,一点好处没有,他能这么大岁数坚持不让位?真是好笑,你是他的啥?谁心里还不知道那点事。不尽偷文章,还偷人。
我要参与
发表于 2014-4-30 16:30:45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4-30 16:44:03
文人打仗,真丢文登学的脸!
发表于 2014-4-30 20:56:15
27···208····198,你说岁数大了不让位,恐怕你到了我们这个年纪,比谁都怕下位,后生蛋子啊,积点口德吧,你爹妈岁数也大,你也有老的那一天
发表于 2014-4-30 22:00:24
这位“年已花甲”的周某某,不知是何方--,根据他的叙述和“证据”可以理出事情的经过:自己经过26年的艰苦卓绝的努力写了一个中篇小说,(努力可不一定与质量成正比哟)一直没能发表,直到有一天于某某在其主编的《文登文艺》上给发表了,之后又好像想提携他一下,和他商量将此小说修改一番往更高层次刊物上投去,他不想掏钱发表,就此作罢,后来于修改了,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投了出去,(是不是于想凭他的名气和关系更容易发表些)结果真发表了。然而这时周似乎来了驴脾气四处乱踢起来,“剽窃”呀云云。不说人家个好也就罢了,恩将仇报就过分了。什么叫“剽窃”还没搞明白,怎么能乱咬一通呢?剽窃是指抄袭窃取别人的著作,而这个东西发表时署的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看上去是合作关系呀,怎么能说是“窃取别人”的呢?就像有一个人和你一起到你家拿了一包东西,他又添了几样东西进去,然后以你们两人的名义送给了谁,这能算是“偷窃”吗?(可能周觉得写自己的名才好,写两个碍眼。可是再想想如果不做修改,不凭关系,可能泥牛入海,再无踪影)不知道他是怎么想的,不过想通过炒作盛开的,那只是一颗爆米花,太虚。想通过“点火”闹出点声响,那可能是炸药——很容易在伤害别人的同时也来了一个自残。有意思吗?到头来人家回过来告你个“诬陷”什么的,那你真的只得吃不了打包兜着走了。
发表于 2014-4-30 22:19:24
游客 60.217.173.x 发表于 2014-4-30 22:00
这位“年已花甲”的周某某,不知是何方--,根据他的叙述和“证据”可以理出事情的经过:自己经过26年的艰苦 ...
我有几点不明白:
1、当初于某商量在《河南文苑》署两人名字发表左偏,说谁出5000元就把睡得名字写在前面。不知道这5000元是给第二作者的补偿还是给杂志社的“版面费”?
2、2011年于某在甘肃的《天水文学》发表之前有没有跟原作者沟通、征求意见?发表后有没有与原作者分享稿费?
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公众对两人思想与行为的判断,希望双方能给公众一个客观真实的回答。
期待中……
发表于 2014-5-1 05:41:27
游客 182.38.76.x 发表于 2014-4-30 20:56
27···208····198,你说岁数大了不让位,恐怕你到了我们这个年纪,比谁都怕下位,后生蛋子啊,积点口 ...
还是你积点德吧。事实是不可扭转的。
谁为谁抱不平
发表于 2014-5-1 05:50:15
游客 60.217.100.x 发表于 2014-4-28 13:06
于校长!!!???
我去,还是校长呀?为人师表都这样吗?哎!国人的素质提高看来没希望了,可悲,可叹!
谁为谁抱不平
发表于 2014-5-1 05:53:01
游客 182.38.125.x 发表于 2014-4-29 07:35
这位仁兄不只可否懂著作权,有原作者的名字,人家也做了修改,不能简单地称之为剽窃吧
不是盗,那是厚颜无耻了?
发表于 2014-5-1 09:27:46
这两个人都不知道,不认识,但感觉在这发帖子有什么用?既然证据那么充足,怎么不诉到法庭?不明白你们都是怎么想的,都是老年人了,开心每一天比什么都好,眼一睁一闭就过去了,钱财名誉都是身外之物,好好活着吧。
发表于 2014-5-1 11:40:49
没有经过作者本人同意发表的作品,都应该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于没有经过周的同意,即使把周的名署上,也应该是侵权行为,即属违法行为。
好奇
发表于 2014-5-2 10:30:23
游客 60.217.173.x 发表于 2014-4-30 22:00
这位“年已花甲”的周某某,不知是何方--,根据他的叙述和“证据”可以理出事情的经过:自己经过26年的艰苦 ...
有理不在声高,现在呀,就算是大作家干出这些事我觉得都不值得惊讶,何况一个不大知名的人物,呵呵。
事实人家都说的很清楚了。这个不需要质疑了吧?我不大懂,但是呢,未经过作者同意,署上自己的名字去那啥啥啥,真是,呵呵。
对于这位周先生呢,我觉得我能理解,是啊,虽然怎么都有种蚍蜉撼树的感觉人,人家是谁啊,什么身份啊,多大势力啊,一般呀,这种事最后都是冤死了,但是呢,人活着要争口气是吧,两败俱伤又怎么样呢?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为了自己辛苦创作的作品,为了讨个公道,就算是被小人算计又怎么样呢?
公道自在人心。我相信吧,朗朗乾坤,如果这位于先生真的干出这么恶心人的事,他肯定会受到报应的。
天理昭昭不可诬嘛。还有怎么说的来着,报应不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不仅仅是周先生,所有致力于讨公道的人,总是有那么多最后成功的人,谁敢说下一个成功的就不是你呢?
还有啊,还有所有伤害别人的人。记得,人在做,天在看。做这种事,晚上不做噩梦么?人呀,要有点良心。不要做亏心事。
好奇
发表于 2014-5-2 10:32:36
游客 27.203.227.x 发表于 2014-4-30 22:19
我有几点不明白:
1、当初于某商量在《河南文苑》署两人名字发表左偏,说谁出5000元就把睡得名字写在前 ...
我觉得吧,看这文章的意思,这位周先生都不知道被拿出去发表了,还能分到稿费么。。
这5000元吧,呵呵,我觉得吧,是某人暗示的潜规则吧。。。。
好奇
发表于 2014-5-2 18:17:53
游客 222.135.46.x 发表于 2014-4-29 22:10
拿着鸡毛蒜皮乱炒有意思吗?多弄点正能量的东西才有意义。
讨回一个真相和公道,这就是正能量。被人欺负了,还要人气吞声,纵不合理的、错的,这难道是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