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权益该如何受到保护?
昨天我去家家悦超市百大店买了一个电饼铛,表明原价199元,特价是129元,结果收款时直接收了我199元。回到家时我才发现,这是否就属于价格欺诈?结果回去交涉的时候,超市只承认是工作失误,不承认是欺诈消费者。那么我就想,这是因为我发现了,所以才有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那如果我没有发现的话,是不是消费者就要为他们的工作“失误”来买单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应该退回多少的70元钱并赔偿给消费者199元,但超市只答应退回多收的70元钱。这次我就较真了,我咨询了律师,律师说这就属于明显的价格欺诈。但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法院起诉了。但是199元钱很少,不值得。也是啊,那么点钱,在物价飞涨的今天,真的没什么意思。但是,我介意的不是钱,我介意的是家家悦超市是不是就抓住这一点了,所以才为所欲为的欺骗消费者呢?发现了就把钱退了,没发现的话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呢?家乐福因为价格欺诈已经在中国关了4家店,还推出了日,韩,俄罗斯的市场,家家悦还这么猖獗。是不是就是因为家家悦认为自己在威海地区做到了超市老大,拳打长江,脚踢利群,所以牛的不行呢?我想有很多朋友都在超市遇到过这种情况,自己无意当中就被超市当了一把傻子,我们消费者的权益到底何时才能受到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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